2011年4月11日 星期一

車貸委託車商 必須錄影存證

 車商與銀行合辦汽車貸款自律規範,金管會不同意委由車商辦理對保作業,銀行公會修改作法,明訂車商跟客戶簽訂車貸契約時,簽約及檢驗身分程序必須錄影存證,銀行並應親自或以電話確認客戶身分。

汽車銷售情況轉佳,不少銀行跟車商合作辦理汽車貸款業務,以吸引更多的消費者購買汽車,為控管銀行風險並保障消費者權益,金管會要求銀行公會訂定自律規範。

為因應策略聯盟車貸的實務作業需要,草案明訂銀行可以委託車商跟客戶辦理簽約或對保作業,但對保作業涉及相關法令的修改,銀行公會去年將草案呈報金管會後,金管會對此有意見,認為銀行不宜就個別業務開放委外辦理對保,並要求公會重新修改相關規定。

為達到貸款客戶身分雙重確認的效果,公會重新修改部分草案內容後,將提報明(24)日召開的理監事會議討論。

修訂後重點為,客戶簽訂車貸契約,銀行應派員依程序辦理契約簽署作業,包括車商與客戶辦理銀行車輛貸款的契約簽署時,簽約及檢驗身分程序應錄影存證,提供銀行保存,銀行並應親自或以電話方式,確認客戶身分及申貸內容。

銀行以電話逐案與客戶確認身分及申貸內容,須建置專用系統,記錄以電話確認身分及申貸內容的日期、時間及結果,通聯紀錄也應設置錄音設備存檔,並妥善保存。

銀行並應就上述兩項作業,訂定內部管理規範,作為辦理的依據。其中有關錄影及錄音存檔保存期限,至少為貸款期限結束後五年。

目前跟銀行合作辦理這種汽車貸款業務的車商,主要包括汽車經銷商或加盟店,以及專做汽車融資的資融公司。

新聞來源 經濟日報╱記者邱金蘭

 
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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